屏東地檢與屏東縣府衛生局為保障國人茶飲安全及消費者與臺灣茶農權益,共同銷毀標示不實混充茶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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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吉雄世/綜合報導】屏東地檢署偵辦以進口越南茶混充臺灣茶陳列販售之虛偽標示不實案件,全案業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偵查終結,認被告黃O甲等4人,分別涉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明知為虛偽標記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嫌,經檢察官分別諭知被告等4人緩起訴處分。又本件經被告黃O甲同意,除保全證據之必要外,其餘查扣之刑事扣押越南茶葉部分600餘公斤及行政扣留逾期及未標示之越南茶葉9000餘公斤部分,業於8越18日均載往屏東縣崁頂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進行銷毀。
該署於日前接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下稱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情資指出,被告黃O甲涉嫌於108年間自越南進口茶葉,將外包裝虛偽標示為臺灣茶而陳列販售之案件,經屏東地檢署指派主任檢察官陳建州及檢察官吳文書成立專案小組調查蒐證,嗣於111年2月17日經檢察官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等單位,分別至被告黃O甲等人之住居所及營業門市執行搜索,查扣上開已分裝於包裝袋中之進口越南茶葉1批(約600餘公斤)及相關證物。經檢察官依法調查後,審酌被告黃O甲等4人並無前科,且於犯後已坦承犯行,顯有悔悟之心,復參酌被告黃O甲同意本署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將查扣標示不實及逾期與未標示之越南茶葉進行銷毀,因認渠等犯後態度良好,分別諭知被告等4人緩起訴1年,各應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又被告等4人各應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70萬元、4萬元、3萬元及3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
被告黃O甲係甲貿易公司及乙實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雇用其餘被告於屏東縣屏東市之某茶行兼營販售零散茶葉。被告等4人,共同基於就商品之原產國虛偽標示不實之犯意聯絡,購買外包裝標示為「大禹嶺高冷茶」、「翠峰高冷茶」(均標示宣稱:臺灣中央山脈特選)、「高山茶」(標示產地:臺灣)及「茶葉」(標示產地:臺灣)、「杉林溪」、「梨山茶」之分裝袋,又在屏東縣內埔鄉之倉庫,將進口大包裝越南茶葉分裝至上開分裝袋,以此方式虛偽標示原產國為臺灣,並載運至上開茶行意圖販賣而陳列。
為有效遏止不肖業者以境外茶混充臺灣茶葉銷售之惡行,以保障國人茶飲安全,並維護臺灣農產品之聲譽及國際競爭力,屏東地檢署對於不肖茶商為降低成本牟取不法利益,以境外茶混充臺灣茶販售矇騙消費者之不法犯行,將速查嚴辦決不寬貸,並導正業者應依規定標示正確之產地來源,俾維護國人茶飲安全及消費者與臺灣茶農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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