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竊案嫌疑人於派出所候詢室休克送醫不治案 所長記過一次調整非主管職務、分局長連帶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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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吉雄世/綜合報導】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於113年2月16日受理機車竊盜案後,經員警調閱附近監視器,鎖定蔡嫌並通知至派出所製作筆錄,蔡嫌否認犯行。
承辦員警於是日17時30分常訓勤務結束後,為取得更多證據資料,前往其住處發現蔡嫌走出,遂尾隨至恆春鎮光復路案發地,在該處查獲失竊重機車,且蔡嫌坐於機車上,該員隨即請求巡邏警力支援,並通知偵查隊同仁到場協助採證,員警盤查蔡嫌仍否認犯行,遂於18時50分將其帶回派出所釐清案情。
16日晚間員警準備製作蔡姓嫌疑人筆錄時,發現該民坐於板凳上低頭無聲,身體顯有異常,隨即撥打119聯繫救護人員到場檢視救護,並對其施予按壓式CPR,後續由救護人員緊急將該民護送至恆春旅遊醫院急救,院方復於是日21時29分宣告死亡。
屏東縣警局極為重視該案,對於蔡民死亡深表遺憾,為釐清還原事實,局長指示主動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請督察科、刑警大隊派員協助,偕同分局長完整調查案發時之密錄器、監視器影像,訪談相關人員,發現現場執行詹姓員警疑有對嫌疑人過當使用強制力,不無涉犯刑法277條傷害罪可能,該局秉持勿枉勿縱之態度,於2月22日將全案調查結果移送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詹員經檢察官複訊後,認涉有刑法277條傷害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局長戴台捷對此案深表痛心,將依法報請詹員停職,所長記過一次並調整非主管職務、分局長則予連帶行政處分,另從重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恆春分局亦將持續強化員警各項執法專業與警風紀要求,並落實程序正義,以端正優良警紀獎優汰劣,避免是類案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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