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 未來將需有合格審驗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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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立法院近期針對微型電動二輪車規定,己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修例」部分修文,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未來電動二輪車在道路上行駛,需要領有合格審驗標章,才可行駛在道路上,若未領有合格審驗標章,將視為拼裝車輛,一經查緝可以依法沒入。
而行政院也宣布於今(111)年11月1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自行車),須經審驗合格掛牌,且要納保,才可以上路,使用者需年滿十四歲才能騎乘,且時速最高不能超過25公里,否則將會處以新臺幣3600元,若改裝車速一經查實,則處4500元罰責。
小港分局表示,若發現沒有審驗合格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都會不餘遺力的盤查了解,民眾應配合行政院公布新法規定,否則將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請民眾依法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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