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危樓應設管委會 或以汰舊換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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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高雄城中城大樓,引起全省的關注,尤其老舊大樓的安全,在在凸顯出老舊建築的危險,立法院於今年三讀通過,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修正案,若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後,依法、依限成立管委會,或是推選管理負責人,若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完成的危險公寓大樓,將按每戶可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4萬元至20萬元罰鍰。
不僅如此,消防法第9條亦三讀條文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才可免除,若未依規定報審核准,將會依法開罰並責令改善。
小港警察分局呼籲,火災造成的危險不可言喻,火災發生時,常伴隨著大量的濃煙,濃煙中除燃燒中所產生之碳粒、殘渣、餘燼外、還伴隨著大量的有毒氣體,其中尤以一氧化碳的毒性最強,故當火災引發時,大樓內的居民若因為消防逃生設備的老舊而喪生火場時,將是政府最深刻的沈痛,現立法三讀通過強制管委會的成立,就是為了杜絕大舊公寓無人管理的窘境,或是以舊大樓重建翻新方式的補助,鼓勵居民同意大樓的重建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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