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潮州警查獲毒駕 首件「現場採證、立即告發」毒駕違規案件 最高可處9萬元罰鍰

屏東縣潮州警查獲毒駕 首件「現場採證、立即告發」毒駕違規案件 最高可處9萬元罰鍰1

【記者吉雄世綜合報導】潮州警分局光華派出所於昨26日23時10分,在潮州鎮永德路段查獲一起施用毒品後駕車案件,並依「現場採證快篩陽性」程序立即開立毒駕違規告發單,為屏東縣首件依新制完成現場採證後即時告發的案件。

光華派出所警員江承恩、蘇韋綾及實務生饒家榮夜間巡邏時,於永德路段發現調驗人口黃姓男子騎乘重型機車搖晃不穩、且多次急煞,疑似有危險駕駛情形,警方遂上前攔查。盤查期間,員警聞到黃男身上散發疑似毒品氣味,黃男亦坦承先前施用毒品。

警方依法告知唾液毒品快篩之權益,黃男同意後由警方現場施作採證程序,快篩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警方隨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當場開立毒駕違規告發單。

依規定,該案黃男施用毒品後駕車者,可處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同時,後續將待毒品檢驗報告出爐後,再依公共危險罪嫌偵辦,並通報衛生單位啟動後續處遇措施。

潮州警分局呼籲,毒品施用後駕車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警方將持續加強巡查與執法,全力防杜毒駕,維護道路交通安全。